⒈ 会同议罪。
引清 纪昀 《阅微草堂笔记·槐西杂志一》:“余再掌乌臺,每有法司会讞事。”《清史稿·高宗纪三》:“乙卯,以 竇光鼐 於会讞大典,纷呶谩詈,下部严议。”
上一篇:遭遇际会
下一篇:饮会
鲣鸟
哵哵鸟
砑虫
陈迹
鸟申
蜗迹
迹附
车迹
螟虫
血迹
栖迹
贞虫
暂无更多内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