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酌情处理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获编·科场二·有司分考》:“即使果尔,亦宜另为酌处,不可遽及有司。”清 黄六鸿 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赃私》:“债负须亲笔券押,应与归偿者,方准著原中等酌处清还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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鲣鸟
哵哵鸟
砑虫
陈迹
鸟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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迹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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