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将罪犯单独囚禁,不使混杂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一·刑名》:“蒙古 人犯罪散收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一·刑名》:“达鲁花赤与众官人一同问当,得实,将犯繫腰合鉢去了,散收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刑律断狱》:“凡牢狱禁繫囚徒,年七十以上,十五以下,废疾散收,轻重不许混杂。”
上一篇:流爱
下一篇:散辈
鲣鸟
哵哵鸟
砑虫
陈迹
鸟申
蜗迹
迹附
车迹
螟虫
血迹
栖迹
贞虫
暂无更多内容